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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女性冻卵引发的法律争议

时间:2015-08-20来源:未知
                                   辛灵彦律师(著作权归创作者所有,转发必须写明出处,违者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015年7月初,41岁的才女徐静蕾在采访中坦诚为了给自己留下成为母亲的机会,她选择了赴美冷冻卵子,此事引发了公众有关“去未来生孩子”的激烈讨论。8月2日,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官方微博“央视新闻”一条“我国单身女性不能使用冷冻卵子生育”的消息,再次使单身女性冻卵话题成焦点,此次争论更多将冷冻卵子的官方禁令与保障女性生育权利并论。不少公众人物加入讨论队伍,认为“女性不是男人的生育机器和移动子宫”,有权独立行使生育权利。新的生物技术的发展,使女性选择生育方式成为可能,这对原有僵化的法律规定提出了尖锐的挑战。如何在法律上实现新技术和旧伦理平衡,成为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一、冻卵的法律性质
    所谓“冷冻卵子”,是指提取母体健康时的卵子进行冻存,阻止卵子随人体衰老,待母体想生育时取出冷冻的卵子使用。冷冻卵子有慢速冷冻法、玻璃化冷冻法两种方式。目前采用的主要是国际最新的玻璃化冷冻技术。即把卵子放进高度浓缩的脱水冷冻保护溶液,然后立即投入-196℃液氮中冷冻保存。当卵子需要被使用时,技术人员从液化氮中取出卵子,复温,用培养液清除掉卵子表面的化学物质。把存活的卵子和男方的精子进行体外受精,培育成胚胎,随后选择发育正常的胚胎移植到女性子宫中。
    关于冷冻卵子的法律性质,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学理论上也存在较大的争议,冷冻卵子是属于物权的客体还是人身权的客体尚无定论。物权客体论认为,与人身分离的精子、卵子可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物”。例如,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128条第2款规定的“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以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限,可以作为物”;梁慧星教授《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94条规定的“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以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限,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而人身权客体论则认为,与人体分离的精子、卵子,如果是以捐献为目的而脱离,自脱离人体起具有物权法上“物”的属性;如果是基于自身的需要,暂时脱离人身,将来再回归自身,则可将其看作身体的一部分,具有人身权客体的性质。例如,利用科学手段保存的冷冻卵子,如果用于自身的生育目的,分离出来的卵子和它的主人,在性质上还应该视为一体,仅仅定义为物权客体是不够的,需要定义为人身权客体,才能保护周全。
    其实,无论是物权客体论,还是人身权客体论,均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冷冻卵子的“物”的属性,但这种承认并不是绝对的,即使物权客体论也限制在“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条件之下,而人身权客体论其目的也是为了给予卵子、精子这些特别的“物”予以特别的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冷冻卵子不同于冷冻胚胎。冷冻胚胎具备发育为生命的潜能,这也是伦理学家强烈主张胚胎属于人格体的根本原因,而冷冻卵子在符合人类生殖伦理的条件下无论如何不能单独培育为人的生命,故而将其纳入物的民法调整范畴以满足社会需要,并不违背相关伦理禁忌。
 
    二、冻卵的买卖、继承问题
    如果承认冷冻卵子在法律上的“物”的性质,那么是否允许买卖呢?目前我国相关规章政策是采取禁止态度的。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第22条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人身商品化,维护传统的伦理道德。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冻卵的继承问题。目前法律上没有相应的规定。不过,根据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的精神,采取的是不承认的态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国内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的判决结果,法律上似乎又承认冻卵的继承。
2013年3月20日,江苏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因车祸身亡,小两口生前曾在南京鼓楼医院做试管婴儿,并留下4枚冷冻胚胎。为争夺胚胎保留香火,双方老人与医院对簿公堂,要求医院归还胚胎。一审判决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本案中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妻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
    对此,四位老人提出上诉,最终二审判决作出四位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的审理结果。一是伦理上,涉案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二是情感上,涉案胚胎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三是特殊利益保护。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死者双方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此外,法院认为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卫生部关于“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的规定,只是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
    与冷冻胚胎不同,冷冻卵子并不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更具有法律上“物”的特征,因此,应该承认冻卵的继承。事实上,国外就有类似的判例。在美国Hecht v Kane一案中,死者生前将自己的精子储存并指定归配偶使用,审理该案的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认为精子应属于死者遗嘱文件中可归死者生前自由支配处置的“财产”,可以继承。
 
    三、冻卵涉及的代孕问题
    选择冻卵的女性,如果自身不能生育,还可能涉及代孕的问题。而根据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和第22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如果违规实施代孕技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我国目前法律上是禁止代孕的。不过,卫生部的规定仅仅限制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行为,并不能对其他组织和个人该行为起到限制作用。在现实生活中,代孕行为屡禁不止。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不仅使代孕现象无法可依,也不利于相关部门的监管。
    代孕,是指女性接受他人委托,用人工辅助生育方式为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代孕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而出现的。由于代孕对传统伦理道德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受到我国法律的禁止。反对代孕的主要理由就是认为代孕行为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所作出的行为应当遵循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遵守国家的公共秩序,符合社会的一般道德口碑。但是,作为一自由裁量条款,判断代孕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基于行为内容、附带情况、当事人的主观目的以及其他有关因素来综合考量。
对于代孕行为,我们可以以是否具有营利性做出不同区分。营利性的代孕行为,代孕者收取的费用大大超出了合理补偿的范围,是一种纯粹的“出卖”身体的牟利行为,法律上应该予以禁止;合理补偿的代孕行为,有利于无生育能力的夫妇实现生育权,能够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促进社会的安定,法律上应该予以肯定;无偿代孕行为,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的精神,我们应该承认其合法效力。
    事实上,代孕是代孕是不孕夫妇行使生育权的一种表现。我们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没有生育能力,就没有生育权。在我国目前,不孕夫妇实现其生育权的途径是收养制度,但是收养不能完全填补不育者的心理要求。选择生育方式也是行使生育权的表现的。那些不孕夫妇可以基于生育权选择以代孕的方式生育。代孕是当事人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做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只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代孕本身并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单身女性的生育权问题
    徐静蕾冻卵事件之所以引起这么大的社会争议,主要是由央视新闻一条“我国单身女性不能使用冷冻卵子生育”的消息引发的。该消息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未婚单身女性禁止在国内进行冻卵手术,而这被许多人视为侵犯了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利。
目前,我国没有一条法律明确规定单身女性不允许生育。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法律上并未把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和已婚妇女的生育权区别对待。但事实上,未婚妈妈给孩子上户口一般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且因为没有结婚证所以无法按流程办理准生证,导致几乎无法在公立医院生产,所有的费用也都无法报销。
单身女性冷冻卵子违法,是因为在卫计委官员看来,冷冻卵子属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范畴。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2003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更是明确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于对冷冻卵子安全性的考虑,上海市卫计委2013年出台的规定,只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考虑冷冻卵子,一是有不孕病史及助孕指征的夫妇,在取卵日丈夫取精失败并不接受供精的特殊情况下;二是希望保留生育能力的癌症患者,在手术和化疗之前可先进行卵子冷冻。而不孕夫妇想要冷冻卵子,还要有“三证”: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
    但是,冷冻卵子是否属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都是存在争议的。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和人工授精两大类。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规范》只规定了胚胎冻融属于衍生技术,但并未明确冷冻卵子也属衍生技术。在实践中,也有医生认为,给未婚的女性当然不能做辅助生殖,但是冻卵环节并未涉及怀孕,只是暂时冷藏,只要使用的时候符合国家规定的结婚生育条件就行。
此外,禁止单身女性冷冻卵子还涉嫌性别歧视。按照我国《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男性自精保存除了“医疗目的”,还可以有“生殖保险”的目的。“生殖保险”包括以下两个条件:一是需保存精子以备将来生育者;二是男性在其接受致畸剂量的射线、药品、有毒物质、绝育手术之前,以及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需保存精子准备将来生育等情况下要求保存精液。虽然有的省份的精子库曾规定,按照计生法规,未婚者没有生育需求,因此单身男性也不能存精。但《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没有明确禁止单身男性自精保存的相关规定,所以单身男性冷冻精子是被允许的。那么,既然单身男性可以为了“生殖保险”冷冻精子,那么单身女性为何不能为了“生殖保险”冷冻卵子?
    一般而言,女性卵子的活跃程度可能从27岁开始有所下降,在34岁或35岁时显著降低。而在该年龄阶段,许多女性正处在事业重要时期,如果选择了生育而非继续在事业上攀登,会造成有经验人才的大量流失。冷冻卵子服务可以为那些不愿意太早当妈妈的女性抵抗生物钟规律,争取更多时间用于打拼事业和享受人生。2014年,为鼓励女员工投身工作,苹果和Facebook甚至推出一项“福利”:为女员工报销冷冻卵子费,人均2万美元。通过新“福利”措施,苹果和Facebook公司希望能够招揽更多女员工。
    国外许多国家对于冻卵技术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例如,在美国,每个州会根据自身制定的仿真实施保存卵子的计划,美国生殖医学会制定的相关准则中写道:“不会积极劝说健康女性保存其卵子,但是对于希望保存其卵子的女性,院方必须要对其进行详细的讲解和说明”。2000年,英国修改了有关法律使冷冻卵子技术应用合法化。但英国人工授精与胚胎学管理局规定,冷冻卵子的保存期不得超过10年,以防止一些女性耗到50岁以上再生孩子。2013年日本宣布同意健康单身女生申请冷冻保存卵子,但同时不建议40岁以上女性冷冻保存其卵子。其实,我国的一些地方也正进行积极的立法探索。例如,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第28条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相当于赋予了单身女性使用冷冻卵子等相关技术生孩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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