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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全体成员集体学习《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时间:2014-06-08来源:未知
2011年8月18日下午两点半,我所全体成员在会议室举行会议,集体学习8月13日最高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会议由张文考主任主持,由婚姻家庭法部辛灵彦主任主讲。
 
辛灵彦主任讲解的主要内容有:
 
一、亲子关系鉴定问题:律师应尽力提供法定的“必要证据”,之后则证据规则将有利于己方,即对方无权不配合司法鉴定,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主张抚养费:司法规则存在重大改变,即不离婚时,不影响子女独立主张抚养费,具体主张时已承担抚养义务的父母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规则存在重大改变,即不离婚时,出现法定条件时,可以提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诉。
 
四、婚前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的定性问题:司法规则存在重大改变,完全颠覆了以往的出资定性,必须予以注意。
 
五、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提起离婚之诉的问题:弥补了法律规定的空白,明确了程序问题,即先变更监护,后提起离婚之诉。
 
六、生育权自由问题:生育权纠纷,即是离婚的法定事由,必须予以注意。
 
七、婚后房产的增值问题:北京法院一直以来都是倾向于增值问题作价补偿,公平合理,此次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这一司法规则。
 
八、养老保险金的分割规则。
 
九、夫妻借款的法律效力问题:有效为原则,避免了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不同认识和不同判法。
 
十、遗漏财产的再诉问题:北京法院一直都是按司法解释的精神处理的,但确有法院以双方再无争议为由不受理或驳回当事人的诉求的问题,此次司法解释的发布明确了遗漏未分割的财产可以再诉并应当依法分割的问题。
 
辛灵彦律师的讲解非常详尽,全所上下对她的细致的讲述报以热烈的掌声。张文考主任对于此次的学习会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并表示尽管律所工作非常繁忙,大家都非常辛苦,但这样的学习会必须经常召开,以便于律师们可以及时吸收领会最新的司法文件精神,提高办案质量,更好的为我们的客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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