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翔动态首页 > 京翔动态 > 详情

我所辛灵彦律师发表学术论文《法院调解中的公

时间:2014-06-08来源:未知
该文发表于2011年8月刊《法商论坛》。
 
    辛灵彦律师在负责婚姻继承法部繁重的工作任务的同时,孜孜不倦,努力撰写学术文章,勇攀学术高峰,值得全所律师学习。
 
    辛律师在文章中认为:法院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传统。总结多年北京法院的结案情况,会发现调解结案率非常高。我们佩服中华民族“和为贵”的精神、法官调解的艺术以及法院调解的实效。不过与此同时,这一制度招致广泛的批评,现行法院调解的原则、范围等一系列的规定都成为质疑的对象。如何在调解中体现法治精神,体现公平与正义,是一个困难的问题。
 
    一般而言,正义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是指人们在对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确定时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而程序正义则是指法律程序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法院调解所实现的正义也应包括这两个方面。但法院调解实现正义的标准有其特殊性,不能和审判的正义标准相混同。
 
    审判的实体正义乃是“给每个人仅属于他的东西”。而法院调解的实体正义乃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处分权。法院调解应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应尽量避免对双方争议的直接干预,而当事人应当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就纠纷的具体解决进行协商和讨论。如果当事人不能决定协议的内容,而不得不听从法官的指令,则合意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意。同时,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双方对自己权利处分的结果,法院应予以认可。只有强化当事人的处分权,才能使合意解决纠纷的功能真正发挥作用。
版权所有: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32号恒润国际大厦7层701A室
技术支持:弘扬共创  京ICP备1102715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