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9时,我所韩祥国律师承办的“购买问题设备 维修无果诉退款”案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国法院网对该案的审理进行了全程网络直播。
2012年5月,原告北京某技术公司与被告某表面技术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CMD-BX180型高压饱和蒸汽清洗机一台。原告订购后,直接转卖给天津津南区一家企业,遂发现机器使用期间存在问题。双方再三交涉无果,津南区企业坚持要求退货,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2年5月11日签订的销售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62000元货款;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5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我所韩祥国律所依法接受被告方委托,提出了如下的答辩意见:1、被告方按照原告的要求生产CMD-BX180型高压饱和蒸汽清洗机一台,原告于2012年5月16日交付定金,5月21日当场到被告处验货后将货物取走,由此原告已经对货检验合格,故原告在事实与理由的陈述中说转售出去后机器损害我方不认可。2、我方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无违约行为,对出售的产品对方也确定合格后没有对质量提出异议,故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
原被告双方继续对合同履行及维修等情况进行了举证质证和当庭辩论。案件并未当庭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