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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考律师代理租赁合同纠纷被多家媒体报道

时间:2013-12-11来源:未知

中国法院网的庭审直播报道:12月10日9:30,石景山法院“签订合同名义不同 催欠款未果诉至法院”案
 
附:庭审直播笔录: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关注石景山区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主持人石景山法院研究室吕佳。 [09:32:26]    
[主持人]: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民事案件。 [09:32:50]    
[主持人]: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即将直播的案件情况。 [09:33:01]    
[主持人]:原告诉称,2011年5月30日被告岑先生以“某公司江苏某减租劳务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了《财产租赁合同》,在承租人处被告签名确认,某公司无签章。合同中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租建筑器材(钢管、扣件、项托等),供被告建筑项目使用,租赁期为2011年5月30日至2012年5月30日,并约定了租赁物租金标准。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租赁期满后,一个月内统一结算一切费用。2011年5月至2012年6月末,被告未付租赁费用754998.86元,2012年6月22日被告签署原告提供的《应收周转料租费对帐单》,只是将应确认的金额租赁费754998.86元注明被告认可其中的70万元,某公司亦无签章。该对帐单签署后向被告催要租费未果,后原告发现被告签署合同时的名义为某公司或某公司及江苏某建筑劳务公司,上述公司在事实上及法律上均不存在,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5月30日至2012年6月25日建筑器材租金共计743 998.86元;2、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09:33:14]    
[主持人]: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石景山法院审判员左文兢、人民陪审员董淑清、人民陪审员依法董淑清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由左文兢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孙飞担任法庭记录。 [09:47:26]    
[主持人]: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47:38]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9:47:47]    
 [审判长]: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下面核实双方当事人自然情况。 
原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 
法定代表人何新春(未到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考,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建辉,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岑先生(未到庭),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李平(未到庭),董事长。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各方当事人]:无异议。 
[审判长]: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现在开庭,由本院审判员左文兢、人民陪审员董淑清、人民陪审员刘淑荣组成合议庭,由左文兢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孙飞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审判长]: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各方当事人]:听清楚了,不申请。 [09:48:04]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代理人]:2011年5月30日被告以“某公司某建筑劳务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了《财产租赁合同》,在承租人处被告签名确认,“某公司某建筑劳务公司”无签章。合同中约定与原告向被告出租建设器材(钢管、扣件、顶托等),供被告位于保定市涿州市开发区某小区建筑项目使用,租赁期为2011年5月30日至2012年5月30日,并约定了租赁物租金标准。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租赁期满后,一个月内统一结算一切费用。”2011年5月至2012年6月未付租赁费用754998.86元,2012年6月22日被告签署原告提供的《应收周转料租费对帐确认单》,只是将应确认的金额租赁费用754998.86元著名被告认可其中的70万元,“某公司某劳务公司”亦无签章。该对帐单签署后被告多次索要租费用未果,后原告发现被告签署合同时的名义为“某公司某建筑劳务公司”或“某公司”及“某劳务公司”事实上及法律均不存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之下,之依双合同约定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决。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5月30日至2012年6月25日建筑器材(钢管、扣件、顶托等)租金共计754998.86元。2、本诉讼的全部费用都有被告承担。 [09:51:43]    
[审判长]:因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故不再要求其进行答辩。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原告代理人]:(提交)证据1、财产租赁合同原件1份,证明双方租赁合同关系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等;证据2、应收周转料确认单原件1份,证明原告确认的金额为754998.86元,被告认可的是70万元;证据3、公告费收据原件1份。(原件已于庭审中退回) 
[审判长]:因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故不再要求其举证质证。下面法庭进行询问,合同签订日期是何时? 
[原告代理人]:2011年5月30日。 [09:57:57]    
 [审判长]:每月结算是何时? 
[原告代理人]:每月25日。 [09:58:43]    
[审判长]:是否有某公司? 
[原告代理人]:有涿州市某公司,但不知道是不是我们说的这个公司。 [09:58:57]    
[审判长]:你方起诉的某劳务有限公司是否存在? 
[原告代理人]:我们知道有某劳务有限公司,但没有证据证明某劳务有限公司和第二被告是同一公司。 [09:59:37]    
[审判长]:合同是否是岑某个人签署的? 
[原告代理人]:对。 [09:59:49]    
[审判长]:租赁设备是否也是给岑某使用? 
[原告代理人]:送到岑某工地。 [10:00:02]    
[审判长]:被告是否确认70万元? 
[原告代理人]:对,但这个费用是截止到2012年6月25日,在此之后产生的租赁费,本次诉讼请求中也没有主张,也没有主张返还租赁物,因为现在找不到人,只是主张他确认的这部分租赁费。 [10:00:19]    
[审判长]:签字是否是岑某本人签的? 
[原告代理人]:对,手印也是他本人按的,上面还有一个可能是他父亲的签字,但我们没有核实是否是父子。 [10:00:36]    
[审判长]:你方主张的费用是否截止到2012年6月25日? 
[原告代理人]:对,剩余的钱对方没有确认。 [10:00:50]    
[审判长]:因被告未到庭,故不再进行法庭辩论与法庭调解。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10:01:15]    
[审判长]:今天开庭到此。当事人阅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0:01:40]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刘娜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石景山法院民二庭的大力协助,本次直播亦得到技术室的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0:08:07]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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