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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考律师代理经营超市被诬陷解除协议案胜诉

时间:2015-05-17来源:未知
张文考律师,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大学法律系教师,著名民商法律师,联系电话:13911917259。
    2015年4月27日,我所张文考律师代理的“称经营超市被诬陷,协议解除起争议”案在通州法院开庭审理,张文考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证据,据理力争,还原了事实真相,最终胜诉,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庭审中本案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了网络直播。

        
        
案件直播概况: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称经营超市被诬陷 协议解除起争议”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5:00:32]  
[主持人]:通州法院简介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位于通州区梨园北街187号。1949年8月1日,建立通县人民司法处。1950年1月建立通县人民法院。1958年4月1日,通县人民法院与河北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合并,改称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1960年2月,复称通县人民法院。1997年9月,因撤县设区改称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4年4月,我院搬迁至现办公地址。现办公大楼面积13500平方米,共有法庭 30多个。现我院下设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劳争庭、行政庭、立案庭、审监庭、执行局及宋庄等四个派出法庭。现我院在职在编干警共266人,其中法官149人,聘任制法警和速录员共135人。 [15:01:04]
 [主持人]:庭室简介 
民事审判第四庭,属商事审判庭,现有干警17名,其中法官9人、书记员8人,民事审判第四庭成立于2010年8月20日。 [15:02:31] [主持人]:承办法官简介 
晋怡,女,1987年10月出生,2010年6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7月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工作,现任法官助理,自2011年8月独立办案以来共审结各类商事案件一千余件。 [15:03:41]  
 [主持人]:下面我来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刘某起诉称,2014年4月21日,经被告同意,案外人曹某将其在北京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某超市某店联营的合同转让给原告继续经营,2014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某店联营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以每月5% 的销售额作为联营酬金,合同期限一年。原告称每月都能超额完成定额,经营良好,2015年3月4日,被告店长随意找事,诬陷原告偷窃超市鸡蛋,后经警方处理,对方无证据,后被告店长不让原告继续销售,顾客无法付款,并要求原告撤柜台并签署解除协议,但原告未同意,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万元。 [15:04:22]  
[主持人]: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5:05:05]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5:07:58]  
 [审判员]: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刘某,女,汉族,1964年5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某镇。 
被告北京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某镇。 
法定代表人兰某,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15:09:37]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34条、第161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四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北京市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37条第2款、第160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晋怡独任审理,书记员梁睿诗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审判员]:原告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审判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员]:被告是否听清?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15:12:13]  
[审判员]:继续宣布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示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审判员]:被告是否听清? 
[被告]:听清了。 [15:14:41]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原告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审判员]:被告是否听清? 
[被告]:听清了。 [15:16:41]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者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具体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 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21日,经被告同意,案外人曹某将其在北京市某有限公司的某超市某店联营的合同转让给原告继续经营。原告支付案外人曹某11 000元。原告经营期间,于2014年12月31日,与被告签订《某超市某店联营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原告以每月5%的销售额向被告支付联营酬金,合同期一年,合同还约定了保底销售额等其他条款,原告每月都能超额完成定额,经营良好。2015年3月4日,被告店长赵某随意找事,诬陷原告偷窃超市鸡蛋,后经警方处理,对方无证据,原告要求道歉,但遭到拒绝。此后被告赵店长不让原告继续销售,顾客无法付款,当天要求原告撤柜台后逼迫原告解除协议,原告为同一,报警后,警方以民事纠纷为由未予处理。2014年4月1日,被告负责人兰总给付原告6000元,说是设备款,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无法定或合同约定事由,随意终止合同,违反约定,造成原告损失,应当赔偿,现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 [15:20:08]  
[审判员]:被告,刚才原告的当庭陈述听清了吗?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发表你承认或反驳的答辩意见或者宣读答辩状。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前半段的经营情况是属实的,2015.3.4日起的情况是不属实的,在元宵节前期,原告私自销售散装的饺子,是不允许销售的,原告也无法提供进货渠道,而且也是不允许在超市卖的,我方知道情况后,要求原告下架,但是原告说我方不能干涉他,双方产生了纠纷报了案。我方就不能在让原告继续经营了,双方也同意解除经营合同,原告通过超市把柜台转让给了下家,在4.1日的时候,把柜台包租给了原告的丈夫,双方签订了合同,双方之前的任何关系两清。 [15:24:38]  
[审判员]: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原告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了。 
[审判员]:被告听清了吗? 
[被告]:听清了。 [15:26:16]  
[审判员]: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要说明的问题。 
[原告]: 
证据一,转让协议,证明我方从曹某手中转让了柜台。 
证据二,收条。 
证据三,某超市某店联营补充协议(合同附件)2份,证明双方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证据四,账本2个,证明2015.1.1日开始经营期间的账目情况。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质证? 
对证据一到证据三真实性认可。 
对证据四真实性不认可。 [15:31:11]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举证? 
[被告]: 
证据一,劳务合同,证明原告签署合同的身份是代表了他的家庭成员。原告担任导购。 
证据二,收条,证明设备归超市所有,原告与被告的所有事项两清,后续的事情也已经处理清楚了。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 
对证据一真实性不认可,与我方无关。没有签过这份合同。 
对证据二真实性认可。 [15:36:17]  
[审判员]:下面法庭询问几个问题,原告,你是何时把柜台撤了? 
[原告]:2015年3月4日。 
[被告]:认可这个事情,3.4日是因为卖饺子的事情,检查部门进入之后双方发生冲突了。 
[审判员]:原告,主食柜台卖什么? 
[原告]:面条、馒头,什么都有。 
[被告]:是熟食,能直接食用的。 
[原告]:也没有约定是一定要卖熟食。 
[审判员]:原告,3.4日是像被告说的那样,因为双方发生了冲突了吗? 
[原告]:不是,是被告诬陷我拿了2箱鸡蛋,说让我跟着他走一趟,从派出所出来之后,被告又说看了录像看错了,我就让被告给我赔礼道歉,这事还没说完呢,被告就把我的柜台给我撤了,我说不同意撤走,被告说如果不撤走就让我签合同。 
[审判员]:被告,有原告说偷鸡蛋的事情吗? 
[被告]:没有,我方就是让原告把生的元宵和饺子下架了,检查部门确实是来了,但是原告说罚多少是原告自己承担。 [15:39:41]  
[审判员]:报警之后哪个派出所去的? 
[被告]:某县镇派出所。 
[原告]:就是附近的派出所去的。 
[审判员]:给做笔录了吗? 
[双方]:没有。 
[审判员]:收条的6000元是怎么回事? 
[原告]:这是设备,我开始转让的时候是11000元,当时我家里人办的,被告说超市有人要做了,他帮我给转出去,价钱能合理,如果我要是不转,他就把我扔出去。被告就把柜台给我转出去了。我为了减少损失,就去了。被告把条打出来,我就签字了。 
[审判员]:你签字的时候没看吗? 
[原告]:没有。 
[审判员]:上面写的所有事情与被告两清,你没有看见这行字吗? 
[原告]:没有,当时我没看见,这是我丈夫的事,跟我无关,我是法人。 
[审判员]:你有执照吗? 
[原告]:没有。 [15:43:01]  
[审判员]:被告,劳务合同是哪里来的? 
[被告]:是原告给我的,上面刘某的签字是本人签的,上面的韩某可能就不是本人签订的了,但是我们需要收取劳务合同,只是做表面的审查。 
[审判员]:原告你过来看一下。 
[原告]:我没有签这个字。 
[审判员]:原告,你卖货的本上,上面记载的都是在超市卖的货? 
[原告]:是的。 
[审判员]:原告,转让是2014年到2015年发生冲突那天,也差不多快一年了,你都是盈利的吗? 
[原告]:是的,每个月都超出规定的销售量。 
[审判员]:结账的方式,是在你的柜台买了之后,统一到收银处结账?然后在返给你钱? 
[原告]:是的。我丈夫去领销售款的时候,有好多人逼着我丈夫签解除合同。 
[审判员]:被告,你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 
[被告]:检查之后原告就走了,把柜台给锁了就不来了,但是超市也不能让柜台空着,也没有人卖主食,后来15号原告过来那销售款,就让原告签订了解除合同。 [15:47:16]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有无补充? 
[原告]:当时不让我们卖了,我们去了4个地方解除,公安局、镇政府、律所我们都去了,都说管不了这事,我们就来法院解决了。 
[审判员]:法庭对原告所举的证据1、2、3、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被告所举的证据1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他证据真实性暂不予以确认,待法庭核实后予以认证。 
[双方]:听清。 [15:50:26]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社保局要求提交劳务合同,原告交了劳务合同我方也只能做表面审查,原告和韩某又是夫妻关系,通过庭审,也能认定整个事情韩某也参与了,可能看出双方一起经营。原告卖的散装生元宵和饺子确实是不允许卖的,受罚也是我方,但是原告一定要说罚款的话就罚原告,但是不可能罚原告的款。原告走了之后,超市又没有卖主食的了,给我方也遭到了一定的损失,原告一直认为我方强势,但是一个月之后我方才叫原告签署了解除合同。我方对原告保留追究损失的起诉,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5:54:29]  
[审判员]:原告,之前知道主食柜台不能卖散装的生食吗? 
[原告]:不知道,合同也没有写,就是被告不让我干了。 
[审判员]:那你卖散装的生食了吗? 
[原告]:卖了。 
[审判员]:当时说设备折价6000元,你知道吗? 
[原告]:我当时不知道,我丈夫当时签字就是针对设备。其他的跟我没有关系。我们也是为了减少损失。 
[被告]:我方已经告知原告了,不能卖散装的生食,行政主管机关查出来了,罚款也是罚我们。 
原告;我卖的是自己手包的饺子,也不是来路不明。店长也跟我说了可以卖,我都卖1年了。 
[审判员]: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双方]:没有。 [15:57:13]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保留我方另诉的权利。 
[审判员]: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16:00:30]  
[审判员]:最后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93条、第96条、第142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告]:无法调解。跟原告也说不清楚。 
[审判员]:鉴于此,法庭调解工作不再进行。本案延期宣判,下次开庭的时间、地点另行公告。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5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 
现在休庭。 [16:02:48]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刘娜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6:04:52]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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